周继华律师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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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器械法规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导语:医疗事故也是有可以免责的一些条件要求的,这些要求与及条件的满足分别有两类,一就是并发症,其次就是病人或者是家属的不合作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因此这两种事故,还需要怎样进行满足其免责呢下文将会做详细分析,感谢你阅读下文。
第3第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于第2项和第3项作为免责条件,医疗单位不对不良后果承担赔偿,一般不存在异议。但应当强调;难以预料和防范;以及;难以避免;是否过到难以预料和防范或者是否难以避免,应以一个合格的医护工作者所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判断,并应参考医学科学的发展状况。我们认为,第1项不能构成免责条件。医疗单位应对一般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这是我国民法的原则所要求的。不应当将医疗差错作为免责事由。此外,我们认为只有当不良后果完全由病员或其家属的过错所致,才能免除医疗单位的。如果医疗单位和病员都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则应分别过错的程度以及过错对不良后果的作用之大小,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部分。
作为民事上的过失,医疗事故赔偿的免责事由与其他民事过失的免责事由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才使得其免责事由的表友谊赛方法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3条规定了四种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况,实际上这四种情况也就成为医疗事故赔偿的免责事由,根据我国以及法学界的观点,医疗事故赔偿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医疗意外和并发症两种。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损害后果。我国现行处理办法第3条第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就是医疗意外。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医疗意外是意外事故的 特殊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蛤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蔌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只能就依常规所能发现或预料的情况承担注意义务。病情或者病员体质特殊是超出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范围以外的。第二,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处理办法将难以预料和防范并列规定,是不尽合理的。有些情况下,即使医务人员实际预见到治疗活动如手术会带来损害后果,但为了保住病员生命仍不得已而损害病员的某个器官。这种情况仍属医疗意外。
在实际生活中,医疗意外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国内学者曾以临床科室为例,归纳出17种主要的医疗意外。第4条第项规定8种医疗意外: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后遗症;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组织;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患,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在药物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刺穿及心导管、各种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的意外。应该看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上述医疗意外的内容会有所变化。
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其基本特征是,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有两种以上的疾病,其中一种疾病或几种引发了其它疾病的发生。
在医学实践中,并发症可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按照常规可以预见并可避免的并发症;另一类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对因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并发症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医疗单位不得主张免除。只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才能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的免除。严格地说,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亦可归入医疗意外。
案情:
2002年1月20日至3月10日,患者刘某因肝硬化在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3220.23元,已预交200000.00元,欠费263220.23元。患者之妻关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后其子刘某在还款保证书中写明,其父刘某现欠该院治疗费用约300000.00元左右,待与其父工作单位领导协商后,共同把所欠治疗费用还清。因此款未还,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患方偿还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0000.00元,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医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强迫所写为抗辩。
判决:
偿还欠款
评析:
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法院据此判决患方给付医方医疗费用是正确的。